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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节选自孙洪林律师与孙鸣民律师共同编写的普法书籍——《围城内外说法律——婚姻家庭财产纠纷疑难解析》
陶女士对这个结婚六年的男人彻底死了心,她现在只想知道怎样做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事情是这样的,陶女士在六年前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这个负心汉,婚后陶女士和丈夫一直想要一个孩子。对于他们家来说,传宗接代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丈夫和陶女士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不孝有三,无后为大”。陶女士为了满足丈夫这个心愿,也一直在喝中药调理。陶女士和丈夫做了很多检查,医生说是因为陶女士年纪有点大了,再加上身体一直不好,属于难孕体质,必须要花时间把身体调理好。但是陶女士中药喝了也有一年多了,始终没有怀上。其实陶女士心里比谁都难过,陶女士和丈夫也经常为了这个事情争吵。
有一次他讲话实在太难听,陶女士半夜整理了行李就走了,回娘家,陶女士本以为他会追过来,没想两个月过去了,他连一通电话都没有打给过我。而就在这个时候,陶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陶女士特别高兴,立马就跑回家想告诉丈夫这个好消息。没想到陶女士刚打开家门,却发现家里坐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小姑娘,而陶女士的丈夫似乎并没有想要跟陶女士解释的意思。他只是很平静的跟陶女士说了句“我们离婚吧,小胡怀孕了,我要对她负责”。说完丈夫就把离婚协议递给了陶女士。陶女士看着他们俩,一句话都说不出来,拿着离婚协议就走了,连自己怀孕的事情都没有告诉丈夫。
这份离婚协议上写着,这套陶女士和丈夫共同购买的房屋归丈夫所有,丈夫支付陶女士200万房屋折价款,另外,丈夫再支付给陶女士100万的精神赔偿。这套房子是丈夫家付了首付50万,婚后陶女士和丈夫共同还贷的,有一点陶女士必须承认的是丈夫工资比她高得多,现在这套房屋市价500多万,产权登记在陶女士和丈夫两人名下。陶女士内心的想法是,这套房子并不想给丈夫,现在自己也怀孕了,如果房子给了他,陶女士和她的小孩住在哪里?而且丈夫出轨,凭什么要求拿房子?就算分房子,丈夫肯定应该少分。还有,陶女士现在才怀孕两个月不到,以后孩子出生了,抚养费该如何计算?
对于陶女士和丈夫离婚的事,先来说明一下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陶女士的丈夫现在不能提出离婚,要等陶女士的孩子出生一年,孩子满一周岁以后,陶女士的丈夫才可以提出离婚。
对于陶女士提到的房屋问题,产权登记在陶女士和丈夫两人名下,是婚后共同购买的,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考虑其他情况,仅从出资来看,陶女士的丈夫家出了首付款,剩余房款以银行贷款的方式支付,由陶女士夫妻两人共同还贷,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双方对这套房屋的贡献情况来酌情确认份额的。如果陶女士和丈夫均主张这套房屋产权的,且同意竞价取得的,法院是准许的。
对于陶女士提到丈夫出轨而少分房产一事。没有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出轨一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很多人可能是误解了《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种“过错”是特定的: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其中“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一夜情”、“嫖娼”或“婚外恋”。《婚姻法》确实也规定了一方少分或不分财产的情况,即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以及其他侵占一方财产的。不过,《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同样规定要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所以通常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会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利用权力引导正面的社会价值观念和社会风气,也就是说对于被出轨一方可以适当酌情处理。
再来谈一下,陶女士丈夫给陶女士的那份离婚协议,其中要说明的是那100万元的精神赔偿。如果诉讼,法院首先很有可能不支持陶女士向男方主张精神赔偿。如前面提到的《婚姻法》46条的规定,只有符合该条规定,主张精神损失赔偿,才有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退一步,就算法院支持这一主张,金额也不可能达100万元之巨。对于孩子出生后的抚养费金额问题,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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